史料:六十二条太平刑律(第6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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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夫妻私犯天条者,男女皆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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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**经妇女喊冤,定即斩首示众,妇女释放。如系和奸,即属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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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天条,男女皆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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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奸老弟,如十三岁以上皆斩,十三岁以下,专斩行奸者,如系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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奸皆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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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私藏金银、剃刀、即是变妖,定斩不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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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剪发、剃胡、刮面,皆是不脱妖气,斩首不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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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聚集饮酒,私议军事,巡查拿获,一概同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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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吹洋烟者,斩首不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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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吃黄烟者,初犯责打一百,枷一个礼拜,再犯责打一千,枷三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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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拜,三犯斩首不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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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传令听讲道理,如各官有无故不到者,枷七个礼拜,责打一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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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犯斩首不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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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各馆书士,如有编造歌谣及以凡情歪例编成诗文迷?兄弟者,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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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不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