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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新篇by曾国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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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料:六十二条太平刑律(第5页)

  避,或不跪道旁者,斩道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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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各尊官自外入,卑小官必须起身奉茶,不得怠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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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朝会敬天父时,如有官员兵士喧嚣者,斩首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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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接递紧要公文,如有迟误日时者,斩首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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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写办军务紧要公文,如有心错误者,斩首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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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典圣库、圣粮及各典官,如有藏匿盗卖等弊,即属反草变妖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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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治以点天灯之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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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有人私带妖魔入城,或妖示张贴谋反诸事,自有天父指出,定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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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人点天灯,其知情不告者,一概斩首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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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私盗关凭,混出城卡,一经盘获,定斩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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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假冒官员私打先锋者,斩首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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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无故杀害外小者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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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焚烧外小房屋者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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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虏掠外小财特者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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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犯第七天条,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,新兄弟斩首示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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