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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新篇by曾国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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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料:六十二条太平刑律(第7页)

  首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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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行军黑夜发妖风惊营,必寻出起首喊叫之人斩首示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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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黑夜支更,如果贪睡,被旁人将鼓拿去交出告犯(发)者,责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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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千,再犯斩首示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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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挑濠沟,筑土城,一切军中事务,如有口出怨言者,斩首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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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辱骂官长者,斩首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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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有反草通妖之人,经天父指出,通馆通营皆斩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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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一切妖书,如有敢念诵教习者,一概皆斩。尔等静候删改镌刻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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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行之后,始准读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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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一切妖物、妖文书一概毁化,如有私留者,搜出者斩首不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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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邪歌、邪戏一概停止,如有聚人演戏者,全行斩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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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朝内、军中,如有兄弟赌博者斩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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